开放合作研究团队第100期Seminar学习讨论会
2026年6月3日晚上19:00—20:00,中山大学区域开放与合作研究院文献研读会议以线下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学习讨论会由硕士生徐书凝同学分享文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城市创业活力——来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证据》。参与学习讨论会人员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等。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城市创业活力
——来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证据
熊凌云 黄林菲 杨李娟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称“审批改革”)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在工程领域的先行先试。本文以审批改革为切入点,将政策具象化,构建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城市创业活力的影响。研究发现,审批改革提升了试点城市创业活力。本文研究为构建制度规则统一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为持续激发城市创业活力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一、引言
在当前全球经济下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激发个体创业热情、提升地区创业活力被视为重塑产业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创业本质上是企业家运用创新思维整合生产要素、开发新产品或新市场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深受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之间动态交互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提供创业资源(如创新驱动政策、融资支持)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开放、营商环境优化)来激励创业。然而,无论是直接干预还是环境营造,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本地制度与政策的优化,鲜有文献关注跨区域制度规则统一对交易成本的削减作用,也忽视了市场整体协同对城市创业活力的影响。事实上,制度壁垒会扭曲要素流动,跨区域的制度统一势必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影响创业决策。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政策效应具象化,首次直接检验了“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效应,弥补了现有研究对制度规则层面关注不足的缺憾。
2.从市场整体统一协同的视角拓宽了城市创业活力影响因素的研究,考虑了跨区域制度统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具有理论增量。
3.深入剖析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促进创业要素流动”的双重机制,丰富了中国情境下的创业激励架构,为全国统一制度规则驱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参考。
二、理论分析
制度理论认为,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安排对微观创业行为具有制约、规制和调节作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决定了创业活动的成败。当区域制度性约束强、行政效率低下时,创业意愿会被削弱,新企业数量减少;反之,高效的政府能够降低创业成本,增强创业者对不确定性的承受能力,催生更多创业活动。基于这一理论基点,本文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促进创业要素流动”两条路径,阐释以审批改革为代表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如何提升城市创业活力。
1.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创业政策门槛。
(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审批改革简化流程、减少收费、压缩时间,直接降低了创业者的显性与隐性成本。
(2)减少本地保护与歧视:统一审批标准,消除对外地企业的隐性壁垒,使跨区域创业更加顺畅。
(3)提升政府廉洁度与透明度:压缩寻租空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增强创业者对政策环境的信任,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2.促进创业要素流动,提高创业资源可得性。
(1)降低用地成本:统一审批减少土地市场投机,降低新创企业用地成本。
(2)集聚资金:改革释放利好信号,吸引风险投资和资本净流入,缓解融资约束。
(3)集聚技术与人才:统一技术标准、打破技术壁垒,带来知识溢出;优化服务环境,吸引高素质人才集聚。
综上所述,审批改革通过统一制度规则,一方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进入壁垒,降低创业政策门槛;另一方面促使创业生产要素按照市场信号自由流动,提高创业资源可得性。两者共同作用,使得初创企业能够突破行政辖区限制,构建跨区域的要素组合网络,最终实现城市创业活力的显著提升。
三、研究设计
1.模型设计
本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视为一次外生的政策冲击,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评估其对城市创业活力的影响。具体模型为:
![]()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城市创业活力(每百人新创企业数),核心解释变量为审批改革虚拟变量(DID,根据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时间设定),同时加入城市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以及一系列城市层面控制变量,并采用城市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系数α1若显著为正,则表明审批改革促进了城市创业活力。
2.变量选取及定义
城市创业活力(TEA):被解释变量,参考白俊红等(2022)的做法,以“每百人中新创企业数量”来衡量。新创企业数据来自企查查数据库,按年份和城市汇总后,除以城市总人口再乘以100得到。
审批改革(DID):核心解释变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时间设置。若系统在上半年建成上线,则当年及以后年份赋值为1;若在下半年上线,则下一年起赋值为1。各城市系统建成时间差异较大,为多时点DID提供了条件。
控制变量包括金融发展水平(年末存贷款余额/GDP)、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对数)、城市化水平(人口密度对数)、市场化水平(GDP/政府预算支出)、财政分权度(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人力资本水平(高校在校生数对数)、教育科技支出(教育与科技支出之和/预算支出)、产业结构(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地区数字技术发展水平(每百人互联网用户数)和地区就业水平(城镇就业人数占比)。这些变量均为影响城市创业活力的常见因素。
3.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研究区间为2015—2020年,样本覆盖285个地级市,共1710个年度-城市观测值。审批改革相关数据通过手工查阅各市政府、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网站及公告收集整理;新创企业数量来自企查查数据库(上亿条微观企业数据);人口和其他城市层面数据来自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描述性统计显示,城市创业活力的均值为1.47,标准差为1.07,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9.12,表明各城市创业活力差异较大。DID的均值为0.10,说明样本期内约10%的观测值处于改革之后。其余控制变量也存在明显差异,符合实证分析的基本要求。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基准回归
为检验审批改革对城市创业活力的影响,作者首先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基准回归。在不加入任何控制变量、仅控制城市和年份固定效应的情况下,审批改革的DID系数约为0.34,且在1%水平上显著;在进一步加入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人力资本等10个城市特征变量后,DID系数为0.29,同样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与未实施改革的城市相比,审批改革使试点城市的每百人新创企业数平均增加约0.29个,经济意义显著。基准回归初步证实了审批改革对城市创业活力的正向促进作用。

2.内生性处理
尽管基准回归已控制大量因素,但仍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反向因果或遗漏变量等内生性问题。为此,作者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通过工具变量法,选取“政府改革压力”(由审批目标数量、时间目标和发布文件数量衡量)和“历史行政审批效能”(由2015年行政审批中心进驻部门数量与年度审批时间均值的交乘项衡量)两个外生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结果显示,第一阶段两个工具变量均与审批改革显著正相关,且通过了识别不足、弱工具变量和过度识别检验;第二阶段DID系数约为1.23,在1%水平上显著,比基准回归系数更大,说明基准结果可能因测量误差或反向因果而存在向下偏误。
此外,作者还进行了遗漏变量偏误检验(发现不可观测变量需比可观测变量强6倍才能推翻结论)、倾向得分匹配和熵平衡配比(排除样本选择偏差)以及安慰剂检验(500次随机模拟的伪系数集中于0,真实值远离该分布)。这些检验一致支持审批改革与城市创业活力之间的因果推断是可信的。

3.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基准结论的可靠性,作者实施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首先,平行趋势检验显示,在改革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创业活力变化趋势无显著差异,满足DID的前提假设。

其次,逆向影响分析表明,城市创业活力并不反向影响改革实施时机,排除了反向因果的担忧。第三,在控制市场潜能、城市营商环境以及创新型城市建设、宽带中国、跨境电商、大数据试验区等其他同期政策后,审批改革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说明改革具有独立的净效应。第四,更换被解释变量(用新创企业自然对数衡量)以及改用Tobit模型(处理创业活力为零的样本)后,结果依然稳健。所有这些检验均表明,审批改革提升城市创业活力的结论不依赖于特定的模型设定、变量度量或样本范围,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五、机制检验
1. 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创业政策门槛
(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简化了审批流程、减少了收费项目、压缩了办理时间,使企业的管理费用率明显下降,创业者进入市场的门槛随之降低。
(2)降低本地保护程度。通过统一审批标准、减少政策执行的地区差异,改革削弱了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本地偏好,外地创业者面临的歧视性待遇减少。
(3)提升政府廉洁度。改革压缩了行政审批中的寻租空间,减少了政企利益输送的可能,政府廉洁度提高,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
(4)提升政府透明度。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实时共享,打破了“信息孤岛”,创业者对政策环境的信任感增强,不确定性风险下降。

2. 促进创业要素流动,提高创业资源可得性
审批改革还通过以下渠道促进了创业要素的跨区域流动:
(1)降低用地成本。统一审批管理减少了土地市场的投机行为和不确定性,土地溢价率下降,新创企业的用地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2) 促进资金集聚。改革释放了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的积极信号,吸引更多风险投资和跨区域资本净流入,缓解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
(3) 促进技术集聚。改革推动了技术标准统一和技术审查流程优化,促进了跨区域技术交流与专利引入,知识溢出效应增强,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技术机会。
(4)促进人才集聚。优化后的营商环境和便捷的审批服务,向外界传递了城市提升服务质量的信号,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创新创业人才。

3. 机制变量重要性分析
为了验证上述机制变量的合理性,作者使用随机森林和渐进梯度回归树两种机器学习算法,对10个机制变量进行了特征重要性排序。结果发现,无论是哪种算法,排名前五的变量都是技术集聚指数、人才集聚、资本净流入、政府廉洁度和政府透明度,恰好覆盖了“破除地方保护”和“促进要素流动”两条核心路径。所有变量的相对重要性均超过2.58%,说明这些机制变量对创业活力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六、异质性分析
1. 政府层面
(1) 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的效果在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的城市更为显著。原因是: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地区,原本创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改革带来的“降门槛”效果更加明显,边际收益更大。而在公共服务已经比较完善的城市,改革的额外作用相对有限。
(2) 地方政府竞争程度
在政府竞争程度较低的城市,改革对创业活力的提升作用更突出。竞争激烈的地区,各种优惠政策本来就多,政策红利较为密集,单一审批改革的效果容易被稀释;而竞争程度较低的地区,改革带来的制度改善更为“稀缺”,因此效果更加明显。

2. 市场层面
(1)城市规模
改革主要提升了小规模城市的创业活力,对大规模城市的影响不显著。大规模城市原本就拥有资源集聚优势,创业机会多、成本低,改革带来的边际改善相对较小;而小规模城市受限于规模劣势,改革为其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缓解了先天不足,效果更为突出。
(2) 地区市场分割程度
在市场分割程度较高的城市,改革的效果更强。市场分割程度高意味着行政壁垒多、要素流动不畅,改革通过统一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疏通了要素流动通道,因此对这类城市的“松绑”作用更为明显,创业活力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

七、进一步分析
在确认审批改革提升了城市创业活力之后,作者还考察了三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改革是否只是让新创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有没有跟着提高?改革带来的创业活力增强,能否让城市在面对冲击时更有韧性?改革的效果会不会“溢出”到周边城市?
1. 创业质量:不只是数量,质量也在提升
作者从创新性、成长性、盈利性和竞争性四个维度构建了城市创业质量指数。结果显示,审批改革后,试点城市的新创企业在这些维度上均有显著改善。也就是说,改革不仅让更多的企业诞生,也让这些企业更“能打”——更具创新能力、成长潜力更大、盈利能力更强、市场竞争力更高。
一方面,改革打破了创业企业获取各类资源的制度壁垒,降低了准入门槛;另一方面,改革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机制,为企业营造了更公平、更透明的经营环境,激发了持续创新的动力。
2. 经济韧性:创业活力增强,城市抗风险能力提高
审批改革是否让城市在面对经济冲击时更有韧性?作者通过逐步回归发现:改革本身直接提升了城市的经济韧性;同时,改革通过提升创业活力,间接增强了经济韧性。换句话说,创业活力的提升是改革增强城市韧性的一个重要传导路径。一个创业活跃的城市,业态更多元、经济结构更灵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自然更强。
3. 空间溢出效应:改革红利惠及周边100公里内的城市
首先,莫兰指数显示,各城市创业活力在空间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即创业活跃的城市往往“扎堆”出现,说明空间溢出是存在的。
进一步,作者使用三种空间权重矩阵(地理距离、经济地理嵌套、邻接矩阵)进行检验,结果一致表明:试点城市的审批改革对周边城市的创业活力产生了显著的正向溢出效应。也就是说,一个城市改革了,它周边的城市也跟着受益。
作者通过边界检验发现,有效辐射边界是100公里——在交通路线距离100公里以内,溢出效应显著存在;超过100公里,效应就变得不显著了。这个距离大致相当于一个中等城市到周边城市的日常通勤和商务往来半径,说明改革破除地方保护、促进要素流动的效果,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范围内。
八、政策启示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拿地即开工”等创新模式提供法律依据;借助数字化技术建设“工程云”监管平台,实现对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
2.以审批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形成全国制度规则统一的大市场。在市场监管、财税协调、金融服务、数据流通等领域推广审批改革的经验,实行“全国一张表”的管理模式,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同。
3.大力破除地方保护的行政壁垒。全面排查并及时废止具有地方保护倾向的政策措施,将制度规则统一、区域协同发展等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地方保护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4.破除创业要素流动的障碍。在用地成本较高的小规模城市,可推行“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模式;疏通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重视投资生态建设;积极搭建技术创新平台,促进技术交流与集聚;出台配套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形成从吸引人才到留住人才的可持续循环。
九、会后讨论
在讨论环节,与会人员重点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交流:
1.内容重复问题:文章中的“市场分割程度”与“地方保护主义”在概念和实证上存在明显重叠,问题较为严重。由于二者高度相关,文章在理论分析和机制检验部分可能存在逻辑上的重复论证,削弱了机制的独立性。
2.平行趋势问题:多时点DID的平行趋势检验通常需要剔除一期(通常是政策前一年)作为基准,以消除政策预期效应和潜在溢出效应的干扰。而文章中展示的平行趋势图包含了-3、-2、-1、0、1、2等相对年份,但未明确交代哪一期被剔除作为基准,也未说明样本期的具体设定和处理方式。如果代码中未进行剔除操作,则平行趋势检验的严谨性存疑。
拟稿:徐书凝
编辑:陈倩怡
审核发布:毛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