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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讲座回顾】“一带一路”建设的规则设定研究

2023年1月6日下午3:00-5:00,中山大学区域开放与合作研究院“开放合作高端讲座”第15讲以线上的方式成功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殷晓鹏(YIN XIAOPENG)教授受邀作了“‘一带一路’建设的规则设定研究”的主题讲座。研究院院长毛艳华教授主持讲座,代表中山大学区域开放与合作研究院对殷晓鹏教授表示诚挚欢迎,并对殷晓鹏教授的学术经历与成就进行了详细介绍。

殷晓鹏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成熟学者”(对外经贸大学首位),国际贸易系主任(2009.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价值链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8.9-)。兼任国际经济与金融学会(IEFS China,国际贸易学术研究领域全球最好的五个学会之一)的创始人和秘书长兼财务;全国高校国际贸易学科协作组副秘书长;中国国际贸易研究会(CTRS)副会长;“全球连线-三大洲国际贸易政策论坛”(全球唯一的国际贸易政策研究学会)发起人之一兼亚洲协调人;华盛顿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受聘为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西安大略大学、瑞尔森大学、英国华威大学、国王学院、荷兰格罗宁根大学以及浙江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国内外许多大学的客座教授及研究员。殷晓鹏教授于2001年在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开放环境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其学术论文发表在《加拿大经济学期刊》、《国际经济学评论》、《发展经济学评论》、《国际货币与金融期刊》、《世界经济》、《经济学与金融国际评论》、《经济学建模》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并担任国际著名经济学学术期刊《经济学建模》的副主编以及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的编委、特邀编辑与特邀评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李兵副教授和占超群助理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并与殷晓鹏教授进行了热烈交流讨论。




殷晓鹏教授的讲座报告重点探索了共建“一带一路”的物流运输、贸易、能源资源、环保、投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文等八个领域的规则对接问题。

一是“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规则对接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国际协调机制的选择,主要通过“硬框架”与“软框架”建立国际协调机制,现有文献基于相互依存理论、博弈论与国际形势,论证了国际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另一方面是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方式的法理基础,其指导思想是从单边主义到互动协调,从共处向合作转变。

二是“一带一路”海上运输规则研究。第一是海事类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规则研究,最适合“一带一路”进行规则对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公会(BIMCO)。第二是海上运输纠纷解决途径分析。文献表明,中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及纠纷种类,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居于首位。在纠纷解决上,应优先考虑海事仲裁方式。第三是“一带一路”海事法律环境建设政策建议,包括借鉴现有规则,建立新的“一带一路”海事公约、依托现有机构,设立“一带一路”海事仲裁中心等。

三是“一带一路”贸易规则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性、区域性贸易组织规则对接研究。“一带一路”合作国家数量众多, 各国签约的贸易协定呈现出区域性、“意大利面碗效应”、不一致性等特点。以WTO体系为依托,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整合区域贸易协定;加强南南合作,在基础设施、电子商务领域树立“中国范本”;实现价值链攀升,提升贸易标准,应对其他高标准贸易协定冲击。

四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研究。由于目前世界范围内仍主要使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传统能源,加之“一带一路”国家在这些能源资源上禀赋较多,正确处理“一带一路”国家石油、天然气、煤炭相关的投资与贸易争端,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尤为关键。《能源宪章条约》是能源领域政府间合作中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在能源投资、贸易、运输、争端解决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且其正式成员和观察成员基本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一带一路”倡议在能源问题方面首选的对接组织。中国需要依附其他现有能源组织协定来解决与“一带一路”国家在能源投资、贸易上的争端,《能源宪章条约》为此提供了参考。在未来,尤其需要关注“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和中国能源安全问题。

五是“一带一路”环境保护合作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尤其是中亚、南亚、中东、非洲等地不仅生态环境脆弱,且投资法律规制较为宽松,长期放松环境管制必然引发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国际上与环境相关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为将“一带一路”国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环境保护框架下寻找理论依据。具体的环境问题应当参考对应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

六是“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第一,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之间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但是程序繁琐、与亚投行贷款—投资纠纷不相适应以及结果可能有失公平等。第二,多边投资协定效力不强,仅有零星可用,且作用有限。第三,双边投资协定虽简洁有效,但缺乏争端解决中心国家。

七是“一带一路”倡议金融问题的研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必然存在某些金融相关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如原有的国际金融机构,或者服从某个机构或组织。“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借鉴如上所列的已有的国际组织或规则协议,采用相关规定,从而能更容易地处理问题。

八是加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规则的研究。海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问题,承包的形式决定了适用的法律框架。由于基础设施领域的核心问题是融资,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合作双方的权益,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融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九是“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和宗教国际合作的比较研究。已经有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人文背景差异非常大,某些特定的人文因素对于“一带一路”的经济合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不是要另起炉灶重构人文领域合作的现有规则。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李兵副教授认为,殷晓鹏教授的讲座内容涉及共建“一带一路”非常重要的话题,讲座内容很有启发性。“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已有十个年头了,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任务,双边贸易发展很活跃。但是,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多边贸易比双边贸易更有效率,是否能从主流的国际贸易概念框架如自由贸易区来界定“一带一路”?当前“一带一路”还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未来是否有可能将“一带一路”概念清晰化,形成多边贸易,建成一个正式组织取代或超越WTO?还是会继续保持“模糊概念”寻求更多的贸易方式?殷晓鹏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在建设初期相对缺乏规则制定,主要依靠政策沟通和基础设施建设来推进合作。从长远来看,缺乏规则的合作模式无法长期持续,要想长期发展就必须依靠规则约束。就中国本身来看,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经验还需不断积累,法律规则也是相对薄弱环节,共建“一带一路”很难在短期内形成正式组织。但目前来看,中国已经在着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各个领域的规则设定。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占超群助理教授也认为殷晓鹏教授的讲座主题是“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有关规则制定的内容对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规则对接与制定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占超群助理教授提问指出,“在处理‘一带一路’国家间的规则问题上,与一般的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规则相比是否具有本身的特异性?”殷晓鹏教授认为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如果问题本身已处于国际组织或者某个区域,那么从国际组织或者区域性组织进行规则对接会更方便;二是如果从属不同的组织或区域,某些组织是互相存在规制,主要看发生当事国能否接受。

毛艳华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认为殷晓鹏教授的讲座内容十分丰富,并且涉及的主题专业性强,属于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关注的核心问题。推动“一带一路”规则对接,既是“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化建设,也是我国当前推动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殷晓鹏教授详细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规则对接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现有的“硬框架”与“软框架”这两种国际协调机制方式中,“一带一路”倡议更适合采用“软框架”的方式进行组织建构,并介绍了解决规则冲突的五种方法。在对“一带一路”规则对接和规则冲突解决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殷晓鹏教授进一步探讨了共建“一带一路”八个领域的现有规则特点、共建国家的参与度、规则对接的方案和中国的可行对策。过去十年来,我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贸投资合作和科技人文交流快速发展,但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各类投资项目与工程合作也面临不少法律纠纷,在物流运输、贸易、能源资源、环保、投资、金融、基础设施和人文等“一带一路”合作领域的规则冲突导致风险上升。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殷晓鹏教授有关“一带一路”建设规则设定的研究为推进“一带一路”规则对接提供了一个清晰的逻辑思路,该讲座对我们开展“一带一路”规则对接的研究具有重要启发。

来自校内外相关高校与机构40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线上讲座。与会老师和同学就相关问题与殷晓鹏教授展开互动交流,讨论十分热烈。殷晓鹏教授对与会老师与同学的所有提问一一解答。最后,毛艳华院长代表研究院对殷晓鹏教授的精彩报告再次表示衷心感谢。

(以上内容由现场记录整理,未经殷晓鹏教授审定)



编辑:陈多多

审核发布:毛艳华